根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下列涉嫌構成犯罪情形中,不以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共同犯罪論處的是
A.廣告經(jīng)營者丁利用廣告對藥品虛假宣傳,情節(jié)嚴重
B.科研人員甲向他人生產(chǎn)假藥提供藥品生產(chǎn)技術資料
C.企業(yè)乙明知他人銷售假藥,為其銀行做擔保
D.廣告制作商丙明知客戶銷售假藥,而為其設計制作宣傳廣告頁
答案:A。
解析:考查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假藥的刑事責任。
其一,選項A未構成假藥,只是虛假廣告。
其二,選項B、選項C和選項D均為假藥,并且所涉及的均是假藥供應鏈中的關鍵環(huán)節(jié),要以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藥共同犯罪論處。故答案為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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